66 美國人甲認領其有我國籍之非婚生子乙,甲認為其認領乙時,乙即為其婚生子女;但乙認為應溯及
其出生之時而為甲之婚生子女,雙方因此涉訟於我國法院。我國法院以美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但
經查甲之住所於馬里蘭州,並分別於喬治亞州及佛羅里達州有居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應依馬里蘭州法律
(B)我國法院應依喬治亞州法律
(C)我國法院應依佛羅里達州法律
(D)我國法院應適用華盛頓特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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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0), B(8), C(12), D(53), E(0) #1849514
統計: A(720), B(8), C(12), D(53), E(0) #1849514
詳解 (共 2 筆)
#4916748
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
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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