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何項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訴訟之規定?
(A)選舉法庭採合議制
(B)應優先審理選舉訴訟
(C)採二審終結
(D)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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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291), C(132), D(2480), E(0) #132594

詳解 (共 4 筆)

#47121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選舉訴訟」特徵:

1、審級救濟限制性:採「二審終結」。

2、法庭專屬性:設「選舉法庭」,並採合議制審理。

3、訴訟優先性: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4、無再審性: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5、審理期間限制性: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6、職權進行主義性: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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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55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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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60

二審終結不得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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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823
選舉之訴有優先審理的特性,是二審終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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