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監察院下列何種職權,在性質屬工具性或補助性之權力?
(A)彈劾權
(B)審計權
(C)糾正權
(D)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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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5), C(40), D(116), E(0) #3270413
統計: A(12), B(55), C(40), D(116), E(0) #3270413
詳解 (共 2 筆)
#7468932
監察院的調查權在性質上屬於工具性或補助性之權力。不論是對人行使「彈劾」、「糾舉」,或是對事行使「糾正」,監察委員都必須先掌握具體的事實與證據。因此,調查權是監察院為了發揮上述核心功能、查明事件真相所必備的輔助性手段(工具)。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也明確指出:監察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具有之調查權,是行使此等職權之必要工具。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 (A) 彈劾權:屬於監察院的核心職權(目的性權力)。這是針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時,向懲戒法院提出懲戒要求的實質制裁權力。
- ❌ (B) 審計權:屬於監察院的核心職權(目的性權力)。這是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政收支進行稽核與監督的獨立職權。
- ❌ (C) 糾正權:屬於監察院的核心職權(目的性權力)。這是針對行政機關之工作與設施發現有違失時,促其注意改善的實質對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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