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甲本欲殺乙,竟誤認丙為乙,而將丙殺死,則甲成立:
(A): 殺人既遂罪
(B): 過失致死罪
(C): 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
(D): 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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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2), B(63), C(97), D(5), E(0) #268410

詳解 (共 2 筆)

#4827638
認錯、看錯:客體錯誤 技術性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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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462
本題屬於刑法上的「等價客體錯誤」(或稱人對人的客體錯誤)。
  • 法定符合說:我國實務與學說均採「法定符合說」。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故意內容),客觀上也殺死了「人」(構成要件實現),其主觀故意與客觀事實就在《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的法定範圍內完全吻合。
  • 不影響故意認功:甲不論誤認丙是誰,丙都是一個活生生的「人」。甲對「人」具有殺害的故意,且產生了「人」死亡的結果,因此直接成立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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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b) : 過失致死罪
    • 甲主觀上並非出於疏忽或不小心,而是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惡意(故意)」,因此不能論以過失犯罪。
  • (c) : 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
    • 這是少數說「具體符合說」才會得到的結論(對乙未遂、對丙過失)。但在等價客體錯誤的情況下,為了保護生命法益並符合社會通念,法律上直接一體化認定為一個殺人既遂罪,不予以拆分。
  • (d) : 殺人未遂罪
    • 客觀上已經發生了丙死亡的法益侵害結果,且甲具有殺人故意,因此不可能僅成立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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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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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v.s等價方法(打擊)錯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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