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即時強制方法?
(A)代履行
(B)對於人之管束
(C)對於物之扣留
(D)對於住宅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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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7), B(68), C(66), D(100), E(0) #1893790
統計: A(4087), B(68), C(66), D(100), E(0) #1893790
詳解 (共 3 筆)
#7445747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1﹞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6條 (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1﹞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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