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效力如何?
(A)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
(B)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C)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D)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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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4), C(10), D(8), E(0) #2933285

詳解 (共 2 筆)

#6446920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 24 條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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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51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如果含有特定例外條件,其效力會有所不同。以下為詳細選項分析:
? 正確選項
  • (a) 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
    • 原因: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當事人雙方均不知者,其契約仍為有效。」若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在訂約時,皆不知道危險已經發生或消滅,為了保護雙方的信賴,法律規定該契約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 錯誤選項分析
  • (b)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原因: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僅有要保人知道危險已發生,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契約無效),且得請求償還費用及期滿前之保險費。因此保險人是可以請求保險費且無須返還的。
  • (c)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原因: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若僅有保險人知道危險已消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且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 原因:此敘述非《保險法》第 51 條針對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的處理規定(該法條之效果為「無效」或「有效」,而非由保險人提議另定保費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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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6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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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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