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為 A 地的所有權人,乙為 A 地的抵押權人,丙為 A 地的地上權人。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仍得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丙
(B)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丙的地上權後拍賣A地
(C)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在 A 地上蓋造 B 屋,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
(D)乙的抵押權設定後,擔保債權未受清償前,甲得將 A 地售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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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023), C(241), D(503), E(0) #505933
統計: A(81), B(2023), C(241), D(503), E(0) #505933
詳解 (共 7 筆)
#753464
不動產設抵押權「後」(這是關鍵字!),
於同一不動產上,
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
抵押權不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
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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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904
第 866 條 (常考 VS877 II)
I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EX典權)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II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877 II之。(很重要)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77 條
I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II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866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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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地的所有權人,乙為 A 地的抵押權人,丙為 A 地的地上權人。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仍得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丙(O)
(B)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丙的地上權後拍賣A地 (X,扺押權是地上權之後設定的,所以拍賣時,不能請法院除去丙的地上權,但可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
(C)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在 A 地上蓋造 B 屋,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O,877II)
(D)乙的抵押權設定後,擔保債權未受清償前,甲得將 A 地售予丁(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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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151
民法8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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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223
(B) 錯誤(本題答案):
題目說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代表順序是:1. 先有丙的地上權 ➡️ 2. 後有乙的抵押權。
既然乙在借錢並設定抵押權的當下,這塊土地上「早就已經」有丙的地上權存在了,乙是自己評估過風險才願意接受這種有負擔的土地當擔保品的。因此,未來拍賣時,絕對不能除去丙的地上權。
(反之,如果抵押權在先、地上權在後,且影響到拍賣價格,依據民法第 866 條,法院才可以把後成立的地上權「除去」後拍賣。)
題目說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代表順序是:1. 先有丙的地上權 ➡️ 2. 後有乙的抵押權。
既然乙在借錢並設定抵押權的當下,這塊土地上「早就已經」有丙的地上權存在了,乙是自己評估過風險才願意接受這種有負擔的土地當擔保品的。因此,未來拍賣時,絕對不能除去丙的地上權。
(反之,如果抵押權在先、地上權在後,且影響到拍賣價格,依據民法第 866 條,法院才可以把後成立的地上權「除去」後拍賣。)
(A) 正確:
依據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然有權利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因為土地還是甲的,他可以繼續利用,只是後來設定的權利不能影響到先成立的抵押權而已。
依據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然有權利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因為土地還是甲的,他可以繼續利用,只是後來設定的權利不能影響到先成立的抵押權而已。
(C) 正確:
這是不動產拍賣實務上非常有名的「併付拍賣」制度。依據民法第 877 條,土地設定抵押後,甲才在上面蓋房子(B 屋)。因為空地跟房子一起賣才賣得掉、價格也才好,所以乙可以聲請法院把沒設定抵押的 B 屋連同 A 地一起拍賣。不過要注意,B 屋賣掉的錢,乙沒有優先受償權(因為 B 屋當初不在抵押範圍內)。
這是不動產拍賣實務上非常有名的「併付拍賣」制度。依據民法第 877 條,土地設定抵押後,甲才在上面蓋房子(B 屋)。因為空地跟房子一起賣才賣得掉、價格也才好,所以乙可以聲請法院把沒設定抵押的 B 屋連同 A 地一起拍賣。不過要注意,B 屋賣掉的錢,乙沒有優先受償權(因為 B 屋當初不在抵押範圍內)。
(D) 正確:
依據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這稱為抵押權的「追及效力」。甲可以把地賣給丁,地政機關也會准許過戶,只是這筆土地上的抵押權會「跟著土地走」,未來甲如果不還錢,銀行(乙)依然可以把丁名下的這塊土地查封拍賣。
依據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這稱為抵押權的「追及效力」。甲可以把地賣給丁,地政機關也會准許過戶,只是這筆土地上的抵押權會「跟著土地走」,未來甲如果不還錢,銀行(乙)依然可以把丁名下的這塊土地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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