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見乙在古董店整理古董,未經徵詢即自動協助。乙則婉謝甲之幫忙,並請甲立即離開。然甲不聽勸阻,適逢地震,
甲因而摔倒,手上之古董摔破。甲對乙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地震係屬不可抗力
(B)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違反乙之意思,須負無過失責任
(C)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非法侵入乙之古董店
(D)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違反委任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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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297), C(59), D(56), E(0) #627065
統計: A(238), B(1297), C(59), D(56), E(0) #627065
詳解 (共 5 筆)
#7460901
民法上有關「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責任變更(民法第 174 條)。
- 無因管理之成立:甲未受委任,並無義務,卻基於為乙管理事務(協助整理古董)的意思而動手幫忙,構成無因管理。
- 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乙已經明確「婉謝甲之幫忙,並請甲立即離開」,此時甲的管理行為顯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屬於「不適法無因管理」。
- 責任加重(無過失責任):依據《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即便古董摔破是因為「地震」這類不可抗力所致,甲仍須依該條規定負擔無過失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 ? (B) 正確:如上所述,甲違反乙明示的意思繼續管理,法律加重其責任至「無過失責任」。因此即使是地震引起,甲仍須為古董摔破負損害賠償責任。
- ? (A) 錯誤:一般侵權行為雖常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但在不適法無因管理中,法律明文規定管理人應負無過失責任,故不能以地震為不可抗力而免責。
- ? (C) 錯誤:甲最初可能合法進入店內,且本題爭點在於甲「著手管理他人事務並違反本人意思」的法律後果,民法無因管理已有特別規定,無需導向非法侵入。
- ? (D) 錯誤:甲與乙之間並未成立任何委任契約,乙已當場拒絕,雙方毫無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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