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上規定人民「服兵役」的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得因信仰宗教而拒絕服兵役
(B)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然如修改兵役法規定女子要服兵役,並不違憲
(C)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事罰,此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屬違憲
(D)法律如對義務役士兵訂有不同之服役期限及地點規定,違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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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9), C(16), D(13), E(0) #299574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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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人民x得x因信仰宗教而拒絕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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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C) is inco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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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2000年11月10日公布)認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未依規定申報遷居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的後備軍人,符合國防需要,並未限制居住遷徙自由,與憲法規定沒有違背。 [1]
解釋重點
服兵役之義務: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召集與徵集方式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
申報義務合憲:後備軍人搬家卻不申報,處以刑罰是為了確保國防兵員召集。這只是要求申報,沒有限制遷徙自由。
無法送達加重處罰:因為沒申報導致召集令送達不到,視同避免召集並依法論罪,沒有違憲。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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