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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資深事務員-政風-民、刑法及民、刑事訴訟法#6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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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歸屬何人?
(A) 債務人
(B)債權人
(C)第三人
(D)以上皆非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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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 C(2), D(0), E(0) #1652099
詳解 (共 1 筆)
Wonder Girl
B1 · 2018/03/13
#2668251
民法第208條(選擇之債):「於數宗給付...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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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8.有關債之保全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B)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處分財產行為, 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C)此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 不行使消滅。 (D)債權人行使撤銷詐害債權,得請求法院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不論受益 人或轉得人善意或惡意均有適用。
#1652100
9.有關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 一部。 (B)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C)契約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D)契約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之
#1652101
10.有關贈與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B)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 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不論有無經公證均相同。 (C)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 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D)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 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1652102
11.有關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無效。(B)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 之登記。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 仍繼續存在。 (D)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1652103
12.有關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 事務之性質定之。 (B)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C)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 之。(D)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一年者須特別委任受任人方有處理該事務權限。
#1652104
13.有關居間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 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B)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 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C)居間人支出之費 用,不論有無約定,均得請求償還。 (D)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 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1652105
14.有關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對於客人所攜帶物 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B)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 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C)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 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D)場所主人責任得以揭示限制或免除
#1652106
15.有關和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B)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C)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即使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 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亦同。(D)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 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1652107
16.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應在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 出異議?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1652108
17.有關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 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 方案。 (C)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D)第三人雖經法院之許可,仍不得參加和 解。
#165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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