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向建設公司支付訂金十萬元購買預售屋壹間,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推定其成立
(B)推定其不成立
(C)效力未定
(D)得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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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6), B(26), C(118), D(79), E(0) #149936
統計: A(3086), B(26), C(118), D(79), E(0) #149936
詳解 (共 3 筆)
#744276
民法第248條(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證約定金」。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證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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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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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627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為什麼選 (a) 推定其成立?
當買方(甲)交付定金,且賣方(建設公司)收受時,在法律上就直接產生「推定買賣契約已成立」的法律效果。 - 為什麼不選 (b) 推定其不成立?
法條明文規定是推定「成立」而非不成立,此選項與法條文字完全相反。 - 為什麼不選 (c)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做的法律行為,或是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等特殊情況。本題雙方主體健全且已交付定金,不屬於效力未定。 - 為什麼不選 (d) 得撤回之?
「撤回」通常是用在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前,阻止其發生效力(如民法第 95 條)。一旦定金已交付且對方收受,契約即受法律保障並推定成立,無法單方面任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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