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藥師對醫師所開處方有疑義時,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向原處方醫師確認,藥師應負責任
(B)向原處方醫師提出處方疑義,醫師堅決不改,藥師如確認悖於用藥專業,得作為拒絕調劑之理由
(C)藥師如自行更改處方品項,藥師應負責任
(D)處方錯誤,藥師及醫師雙方皆未發現,民事責任僅由藥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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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97), C(54), D(5391), E(0) #203883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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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藥師法》中非常核心的「疑義處方處理原則」與醫療糾紛的「責任歸屬」。

答案是 (D),因為它的敘述完全違反了法律上的責任分攤原則。我們來逐一拆解這題的法規邏輯:

❌ 為什麼 (D) 是錯誤敘述(本題正解)?

  • (D) 處方錯誤,藥師及醫師雙方皆未發現,民事責任僅由藥師負責

    • 法理邏輯: 醫療安全有「雙重防線」,醫師負責開藥,藥師負責把關與調劑。如果第一線的醫師「開錯藥(處方疏失)」,而第二線的藥師也沒發現而「照樣調劑(審核疏失)」,導致病人受害,這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

    • 結論: 醫師跟藥師雙方都有過失,必須共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絕對不可能「僅由藥師」或「僅由醫師」單獨負責。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法規敘述?

這三個選項剛好構成了藥師處理疑義處方的標準 SOP(依據《藥師法》第 17 條與第 21 條):

  • (A) 未向原處方醫師確認,藥師應負責任

    • 法規明訂,藥師調劑時如果發現處方有疑義(例如劑量怪怪的、有嚴重的交互作用),有義務(應) 聯絡原處方醫師確認。如果藥師閉著眼睛當盲目的包藥機,出事了藥師當然算失職。

  • (B) 醫師堅決不改,藥師確認悖於用藥專業,得作為拒絕調劑之理由

    • 雖然法規規定藥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調劑」,但是!如果藥師已經盡了詢問義務,醫生卻堅持開出明顯會危害病人安全的處方,基於醫療專業與保護病人的最高原則,這絕對是合法的「正當理由」,藥師可以勇敢拒絕調劑這張處方。

  • (C) 藥師如自行更改處方品項,藥師應負責任

    • 處方權在醫師手上,藥師絕對不能「擅自」更改處方(包含藥品種類、劑量、用法)。如果有需要改,一定要聯絡醫師並獲得同意。自己偷偷改,出了事這筆帳就是藥師自己全吞。

? 考場觀念總結:

這題的核心精神就是「互相制衡,共同負責」。藥師不是醫師的附屬品,而是獨立的專業防線;如果雙方一起漏接了錯誤,在法律上就是要一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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