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就土地法之規定而言,下列何者不須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A)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B)荒歉時之減租或免租
(C)直轄市有土地之處分
(D)限制城市地方每人自住之房屋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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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0), C(19), D(73), E(0) #3385102
統計: A(84), B(20), C(19), D(73), E(0) #3385102
詳解 (共 2 筆)
#7567095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第 96 條
城市地方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斟酌當地情形,為必要之限制。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第 123 條
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第 179 條
前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
前項原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應依當地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並應經地方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
前項原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應依當地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並應經地方民意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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