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公開發行公司依主管機關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獨立董事人數之規 定為:
(A)人數不得少於 2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B)人數不得少於 3 人
(C)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D)席次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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