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立法委員之何種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A)任期內所為之言論
(B)在院內所為之言論
(C)在會期中所為之言論
(D)在政見發表會中所為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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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43), C(132), D(16), E(0) #3270897
統計: A(8), B(143), C(132), D(16), E(0) #3270897
詳解 (共 4 筆)
#6224708
憲法第73條(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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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750
憲法第73條(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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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934
- ⭕ 正確選項 (B):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這就是俗稱的言論免責權。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立法委員能無後顧之憂地反映民意、監督政府,只要是在立法院內行使職權的相關言論(如院會、委員會發言、質詢、黨團協商等),皆免除民事賠償及刑事訴追的法律責任。
- ❌ 錯誤選項 (A):並非整個「任期內」的所有言論都免責。如果立委在任期內,但在私人場合、私人社群媒體、或是與職權無關的地點發表誹謗他人的言論,仍然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 ❌ 錯誤選項 (C):言論免責權的關鍵在於「空間(院內行使職權)」而非「時間(會期中)」。縱使在會期中,如果是在院外發表的言論(例如在路邊政論節目或私人飯局),依舊不享有免責權。
- ❌ 錯誤選項 (D):政見發表會屬於院外的競選活動,不屬於立法院內行使職權的範疇,因此發表的言論如果涉及違法(如誹謗、造謠),依法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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