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依刑法規定,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者,遞加之,其原因係:
(A)有利於被告
(B)不利於被告
(C)如此才能與併加之結果相同
(D)為求易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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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30), C(244), D(36), E(0) #268438
統計: A(392), B(30), C(244), D(36), E(0) #268438
詳解 (共 1 筆)
#7551405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A) 有利於被告。
? 觀念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70 條規定:「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其背後立法意旨與數學計算的「加法」與「乘法」邏輯有關:
• 併加(直接相加): 如果直接把兩個加重比例相加,例如同時符合兩個加重二分之一的事由,併加的結果就是 \(1/2 + 1/2 = 1\)(刑度直接翻倍)。
• 遞加(連乘計算): 所謂遞加是指「先就原本的刑加重一次後,再以加重後的刑度作為基礎加重第二次」。在數學上屬於乘法邏輯,由於刑法加重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即原本的 \(1\) 變成最多 \(1.5\) 倍)。如果採取遞加,法官有裁量空間,且在法律解釋上,「遞加」所產生出來的刑度上限與刑罰加重實務操作,相較於直接、僵硬地將所有加重原因全部累加(併加),更具備彈性且能避免刑度無限制地暴增,故在刑事法律的整體法理中,此種規定被認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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