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即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任職法官助理。任職滿 3 個月時,乙考上律師。乙考上律師屆滿 1 年,甲也立即離 職轉任律師,同時與乙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之某案件,該案件被告上訴二審時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B)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委託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C)開設事務所當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D)乙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處理的某民事事件,該案件當事人上訴二審時委任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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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65), C(63), D(57), E(0) #3506060
統計: A(30), B(465), C(63), D(57), E(0) #3506060
詳解 (共 1 筆)
#7431900
法檢字第0990800503號:
二、按律師法第37條之1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至本條所稱「司法人員」之範圍,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係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三、查司法行政役之替代役役男,依法為服兵役之義務役性質,所擔任者僅為輔助性工作,並非法院或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
三、查司法行政役之替代役役男,依法為服兵役之義務役性質,所擔任者僅為輔助性工作,並非法院或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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