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下列何種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A)無罪判決
(B)單科罰金之判決
(C)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D)宣吿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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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9), C(813), D(51), E(0) #915499

詳解 (共 4 筆)

#1606611
ABD都牽涉到案件的實體面免訴或不受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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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521
因為免訴及不受理判決屬於程序判決,非實體判決,就不一定要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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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4503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因此,在刑事通常審判程序中,得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做出的判決或處分包含:

  1. 免訴判決(第 302 條):如時效完成、曾經確定判決、大赦、被告死亡等。

  2. 不受理判決(第 303 條):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等。

  3. 管轄錯誤判決(第 304 條)。

  4. 駁回公訴(第 161 條第 4 項)。

其他選項說明

  • (A) 無罪判決:屬實體判決,涉及被告罪責與事實認定,必須經過完整的言詞辯論程序,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 (B) 單科罰金之判決 / (D) 宣告緩刑之判決:若在通常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有罪,均須經過言詞辯論;縱使在「簡易程序」(第 449 條)中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其法理前提為簡易程序之特別規定,而非本題條文(第 307 條)針對程序性判決之法定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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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702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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