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第1
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有
關動物保護防疫所(下稱動保所)接獲民眾報案稱住戶A有虐待動物之情形,請問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動保所因人力不足,難以進行現場蒐證工作,得向警察機關請求職務協助
(B)住戶A妨礙動保員保全現場證據,得使用強制力排除
(C)動保員於現場發現疑似虐待動物用之皮鞭,得扣押之
(D)經動保員認定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行政刑罰之情事,涉及刑事部分應移送司法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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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94), C(440), D(150), E(0) #3122204
統計: A(41), B(194), C(440), D(150), E(0) #3122204
詳解 (共 4 筆)
#5973493
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種類分為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
為了制裁行為人,在法律有規定之情形下,行政機關得將各種工具、違禁品等「沒入」,此即行政罰法第1條本文所定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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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435
行政罰法
第 一 章 法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76. 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依同法第25條第1 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有 關動物保護防疫所(下稱動保所)接獲民眾報案稱住戶A有虐待動物之情形,請問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 動保所因人力不足,難以進行現場蒐證工作,得向警察機關請求職務協助
(B) 住戶A妨礙動保員保全現場證據,得使用強制力排除
(C) 動保員於現場發現疑似虐待動物用之皮鞭,得扣押之
(D) 經動保員認定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行政刑罰之情事,涉及刑事部分應移送司法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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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3258
(C) 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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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之對象為「動物」,而非「皮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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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與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虐待動物等違法情事,得逕行沒入的是「飼主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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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中並沒有授權動保員可以逕行「沒入」虐待動物之工具(如皮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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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與「扣押」在法律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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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屬於行政罰的裁罰處分(將物品所有權移轉為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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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屬於調查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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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若為「得沒入皮鞭」,動保員在現場無權直接處分沒入該工具(皮鞭非動保法法定得逕行沒入之對象);若涉及刑責(動保法第25條),器具應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進行扣押保全,動保員無法直接以行政機關身分沒入皮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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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C) 得沒入皮鞭 是錯誤的敘述,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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