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處理:
(A)排除適用本憲法之規定
(B)得以條約為特別規定
(C)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D)適用兩岸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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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5), C(1125), D(78), E(0) #134850

詳解 (共 2 筆)

#1478542

憲法增修條文§11

自由地區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及 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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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309

答案:✅ (C) 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因此,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係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加以規範,目前最主要的法律就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選項解析

  • (A) 排除適用本憲法之規定

    • 錯誤。憲法並未排除適用,而是在憲法授權下,以法律作特別規定。

  • (B) 得以條約為特別規定

    •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是「法律」,不是條約。

  • (C) 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 正確。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 (D) 適用兩岸之協議

    • 錯誤。兩岸協議可能是依法簽署的執行工具,但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的是以法律作特別規定,而非直接以兩岸協議作為人民權利義務的依據。

考試重點

?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 兩岸關係特別規定條款

口訣:

「兩岸事務,法律特別;不是條約,也非協議。」

✅ 正確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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