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投資人須知倘有更新或修正,下列何者應就相關事項經由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公告?
(A)銷售機構
(B)總代理人
(C)台灣證券交易所
(D)台灣證券集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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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865), C(447), D(159), E(0) #3238458
統計: A(409), B(865), C(447), D(159), E(0) #3238458
詳解 (共 4 筆)
#6211909
第 7 條
總代理人依本辦法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經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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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807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2年、最近2年未受當地主管處分、基金總資產20億美元
總代理人:負責境外基金在台募集與銷售或與台灣投信投顧簽總代理契約,實收資本額、指撥營運資金或專撥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7,000萬以上
銷售機構:總代理人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及其他經核定之機構
1. 銷售機構得與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銷售契約(非信託契約)
2.銷售機構(受託人)應以受託人名義向國外相關機構辦理投資手續
3.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投資時,應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專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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