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4.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_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 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A)十五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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