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7.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A)40公里。
(B)50公里。
(C)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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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11), D(0), E(0) #400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