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澎湖縣教育處對於幼兒園辦理特殊 教育之成效,應每幾年至少辦理一次評鑑?
(A)每三年
(B)每四年
(C)每五年
(D)特教評鑑已取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9), B(286), C(190), D(96), E(0) #3676078

詳解 (共 2 筆)

#7337766

? 考試小筆記:特教評鑑的「數字與原則」

在準備特教行政相關考題時,有幾個「年限」和「原則」是必考點:

關鍵項目 規定內容
評鑑週期 每四年 至少辦理一次。
評鑑結果 評鑑結果應公告,並對於成績優良者給予獎勵,未達標準者給予追蹤輔導。
評鑑原則 應基於專業、公平、公正之原則,並可併入教育評鑑辦理(行政減量)。
申訴年限 特殊教育學生對鑑定、安置有異議,申訴應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 內。

? 快速對比表(應考必背)

評鑑類型 法規依據 辦理週期 評鑑重點
幼兒園基礎評鑑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每 5 年 園所經營、公安衛生、教保師資(基本門檻)。
特殊教育評鑑 《特殊教育法》 每 4 年 特教班運作、IEP 成效、融合教育實施。
校務評鑑 《國民教育法》等 每 4-5 年 整體辦學理念、教學成效(各縣市自訂)。
5
0
#7368632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3. 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ㅤㅤ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84910
未解鎖
特教成效評鑑週期   答案:(B...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