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會主席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內政部提出
(B)內政部應於收到罷免案 30 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C)罷免應由出席罷免投票會議之代表,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24), C(13), D(86), E(0) #4026879

詳解 (共 2 筆)

#7500569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其區民代表會主席之罷免案,應向各該直轄市政府(非內政部)提出。

(B) 應由直轄市政府於收到罷免案 30 日內召集代表會,由代表會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C)  根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1 項修正規定,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主席之互選與罷免,均改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D)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3 項: 罷免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並在尚未正式提代表會會議審議前,如果原簽署人有 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撤回,則該罷免案即行撤回。
6
0
#7500894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593849
未解鎖
8.     8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8594058
未解鎖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
(共 5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