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淨額之扣除額項目中,下列何者是採兩者擇其一計算?
(A)財產交易損失與災害損失
(B)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
(C)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與購屋借款利息
(D)醫藥費與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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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75), C(115), D(5), E(0) #311018

詳解 (共 1 筆)

#7425886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1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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