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撤銷訴訟
(C)確認訴訟
(D)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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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4427), C(32), D(242), E(0) #1719032

詳解 (共 9 筆)

#2647085
把公務人員從公司職等位階結構中所佔據的第8職等位置,調任至第7職等位置;過程中,涉及了「財富」、「尊嚴」以及「角色內涵」等諸多面向;如該公務人員「不服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如惡意地降級調任之處分〉」時,可向保訓會提出複審之救濟措施;如不滿保訓會之複審決定,可自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撤銷該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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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936

申訴→再申訴 (升調、平調、記大過、記過、申誡)

復審→行政訴訟 (降調、免職、停職) 改變身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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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215

回樓上,有釋字785,不代表申訴再申訴消失了呀,還是有

104年聯席會議決議

是「從主管調任非主管,仍以同官等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申訴再申訴


而題目是公務人員由任第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

調任低一職等,主管調任非主管,不敘原俸級,所以還是複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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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327

回復樓上:

一、題示係薦任8職等主管調到薦任7職等職務官等不變,職等降調低一職等


二、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函附件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一)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 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定性「管理措施」

---->不屬於此,因為職等已變動!

(二)將所屬人員調任不同官等、官階(職等)或不同陞遷序列之職務-定性「行政處分」

---->屬於此,故係屬行政處分



三、救濟方式: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略以: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二)依保障法70條略以: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略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四、結論:
公務人員倘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其違法,得依循管道提起復審、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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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329
1.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
(共 2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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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789

1. 本題:薦八變薦七→官等有變,影響重大權利→復審行訴

2. 最高行104聯會:從主管調任非主管,仍以同官等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

官等、俸給都沒變,只是從主任變組員,是內部管理→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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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500
複審=>對公務員處分申訴、再申訴=...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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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486

參照保訓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一)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 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

管理措施-所以打申訴 再申訴

不知道這題是否有換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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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773
一堆人不知道在回答三小,這題就是舊題新解,主管調任非主管就是申、再申,不是復審、行訴,不用一直拘泥什麼薪水有的沒的,題目沒問那麼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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