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撤銷訴訟
(C)確認訴訟
(D)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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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4427), C(32), D(242), E(0) #1719032
統計: A(986), B(4427), C(32), D(242), E(0) #1719032
詳解 (共 9 筆)
#2647085
把公務人員從公司職等位階結構中所佔據的第8職等位置,調任至第7職等位置;過程中,涉及了「財富」、「尊嚴」以及「角色內涵」等諸多面向;如該公務人員「不服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如惡意地降級調任之處分〉」時,可向保訓會提出複審之救濟措施;如不滿保訓會之複審決定,可自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撤銷該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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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936
申訴→再申訴 (升調、平調、記大過、記過、申誡)
復審→行政訴訟 (降調、免職、停職) 改變身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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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215
回樓上,有釋字785,不代表申訴再申訴消失了呀,還是有
104年聯席會議決議
是「從主管調任非主管,仍以同官等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申訴再申訴
而題目是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
→調任低一職等,主管調任非主管,不敘原俸級,所以還是複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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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327
回復樓上:
一、題示係薦任8職等主管調到薦任7職等職務:官等不變,職等降調低一職等。
二、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函附件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一)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 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定性「管理措施」
---->不屬於此,因為職等已變動!
(二)將所屬人員調任不同官等、官階(職等)或不同陞遷序列之職務-定性「行政處分」
---->屬於此,故係屬行政處分。
三、救濟方式: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略以: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二)依保障法70條略以: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略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四、結論:
公務人員倘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其違法,得依循管道提起復審、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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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789
1. 本題:薦八變薦七→官等有變,影響重大權利→復審行訴
2. 最高行104聯會:從主管調任非主管,仍以同官等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升遷序列
官等、俸給都沒變,只是從主任變組員,是內部管理→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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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486
參照保訓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一)將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 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
管理措施-所以打申訴 再申訴
不知道這題是否有換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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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773
一堆人不知道在回答三小,這題就是舊題新解,主管調任非主管就是申、再申,不是復審、行訴,不用一直拘泥什麼薪水有的沒的,題目沒問那麼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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