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向乙當面表示,欲以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出售其中古車與乙,並表示乙得於 1 週內考慮是否
要購買,乙當面向甲表示婉拒。乙當晚與其弟聊及此事,其弟表示有意購買,乙隨即以電話向甲
表示願意以 70 萬元購買該車,甲表示尚需考慮 1 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再向甲表示願意購買之行為,屬於承諾
(B)乙再向甲表示願意購買之行為,屬於新要約
(C)乙再向甲表示願意購買之行為,屬於意思通知
(D)甲乙買賣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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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193), C(196), D(30), E(0) #2354553
統計: A(66), B(2193), C(196), D(30), E(0) #2354553
詳解 (共 4 筆)
#7434340
(b) 乙再向甲表示願意購買之行為,屬於新要約。
法律觀點解析
- 要約的消滅
甲當面向乙表示欲以 70 萬元賣車,並給予 1 週考慮期,這在法律上屬於一個「有承諾期限的要約」。然而,乙當面表示「婉拒」,此一拒絕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甲,依照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效力。」因此,甲原本提出的要約已經徹底消滅,那一週的期限也隨之失效。 - 新要約的成立
當晚乙打電話給甲表示願意購買,由於甲原本的要約已經不存在,乙的這通電話無法構成「承諾」。在法律上,這屬於乙主動向甲提出願意以 70 萬元買車的行為,依民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或視為獨立的自主新要約),因此乙的行為屬於新要約。 - 契約尚未成立
面對乙的新要約,甲表示「尚需考慮 1 週」,這代表甲目前並未答應(未為承諾)。因為雙方沒有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所以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選項分析
- ❌ (a) 承諾:不正確。原要約已被乙當面拒絕而失效,已無要約可供承諾。
- (b) 新要約:正確。原要約失效後,乙再表示願意購買,等同於重新向甲發出想買車的請求。
- ❌ (c) 意思通知:不正確。這屬於以締結契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非單純的通知行為。
- ❌ (d) 契約成立:不正確。甲並未當場答應乙的請求,契約並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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