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持刀砍殺乙,臉部、胸部及四肢均受到嚴重砍傷。乙因此住院數月,支出醫療費用若干,出入得依靠 拐杖,精神痛苦不堪,其所經營之商店在住院期間,亦完全無法營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賠償其因出入不便,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有理由
(B)乙請求甲賠償其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有理由
(C)乙不得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理由
(D)乙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營業損失,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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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9), C(1787), D(244), E(0) #1333794

詳解 (共 3 筆)

#1517896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本題乙得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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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甲持刀砍殺乙,臉部、胸部及四肢均...
(共 1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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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不得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理由(此敘述錯誤)。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 (a) 錯誤(敘述正確):乙因為受傷導致出入需要依靠拐杖,這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根據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乙請求此項目有理由。
  • (b) 錯誤(敘述正確):醫療費用屬於不法侵害身體健康所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害,乙依法當然可以向甲請求賠償,因此有理由。
  • (c) 正確(敘述錯誤):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本題中乙「精神痛苦不堪」,依法「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因此選項中說「乙不得請求...有理由」是錯誤的敘述。
  • (d) 錯誤(敘述正確):乙因為住院導致商店完全無法營業,這屬於民法第 216 條所規定的「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乙依法可以向甲請求賠償營業損失,因此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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