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種個資?
(A) 病歷
(B) 健康檢查
(C) 性生活
(D) 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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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6), D(17), E(0) #392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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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508
第 8 題 正確答案: D 解析: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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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842

這題的正確解答是 (D) 指紋

這題考的是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 6 條對於「特種個資」(又稱敏感個資)的法定定義。在現行個資法中,指紋屬於一般個資中的「生物特徵」,不屬於第 6 條所列舉的特種個資。

以下為您詳細說明解答與原因分析:

正確答案分析

  • 解題關鍵:(D) 指紋(不屬於特種個資,屬於一般個資)

    • 核心原因:根據台灣《個資法》第 6 條規定,特種個資僅限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這 6 項。雖然「指紋」具有唯一性且屬於敏感的個人生物識別特徵,但在個資法分類上,它被歸類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一般個資」(代碼 C003 識別個人者:如指紋、掌紋、人相、聲音等),其蒐集、處理、利用的門檻適用一般個資規定,不像特種個資有原則上禁止蒐集的嚴格限制。

其他選項原因分析(為何屬於特種個資?)

根據《個資法》第 6 條,以下三項皆屬於法定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特種個資」:

  • (A) 病歷

    • 原因:明確屬於個資法第 6 條明文列舉的第一項。指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因醫療行為而產生之各種紀錄。

  • (B) 健康檢查

    • 原因:明確屬於個資法第 6 條明文列舉的項目。包含入職健檢、常規體檢或各類疾病篩檢結果,涉及個人極隱密的生理健康隱私。

  • (C) 性生活

    • 原因:明確屬於個資法第 6 條明文列舉的項目(條文包含性生活與性傾向)。這屬於個人私領域最核心的隱私,外洩極易造成歧視或社會名譽受損。

總結複習

記住《個資法》第 6 條的特種個資黃金 6 字訣(或 6 大項)病、醫、基、性、健、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指紋、去氧核糖核酸(DNA)以外的生物辨識(如人臉辨識、虹膜)等,雖然都很敏感,但在現行台灣法律定義中,皆不屬於這 6 大特種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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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45853
未解鎖
這題主要考查對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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