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下列何者稱之為「公權力行政」?
(A)輔助行政任務而取得設備
(B)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各種行政行為
(C)以私法方式,達成公行政任務
(D)以私法組織,所為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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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44), C(16), D(5), E(0) #645850
統計: A(7), B(844), C(16), D(5), E(0) #645850
詳解 (共 1 筆)
#7406714
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各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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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居於統治主體的優越地位,運用命令、強制或給付等公法手段來達成公共任務的行政行為。此類行為必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且與國家賠償責任息息。
以下為公權力行政的核心概念與運作方式:
1. 核心特徵
- 地位不對等:國家居於上下從屬關係的統治者地位,人民有服從的義務。
- 受公法拘束:所有行為皆受公法(如行政程序法、憲法)規範,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2. 常見的行為方式
公權力行政會透過以下幾種法定的行政作用方式來實現:
- 行政處分:單方面對人民的權利義務做出具體決定(如:交通違規罰單、核發建築執照、退學處分)。
- 行政命令:發布具有拘束力的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如:防疫管制辦法)。
3. 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
為與「公權力行政」區分,國家若立於與私人平等的地位,採購辦公用品或經營國營事業,則屬於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原則上適用私法規範。
4. 權限委託
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行政機關可依法將特定公權力事項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如:委託民間車輛代檢廠辦理驗車、委託民間拖吊場執行違規車輛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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