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於此 二請求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二事件之本案審理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之需要
(B)受理此二請求之家事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先以本案裁定酌定由甲或乙行使親權,待此項裁定確 定後,始就離婚請求為本案審理
(C)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判時,不得酌定乙為親權行使人,以免逾越甲之聲明範圍
(D)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理後,縱使認為甲及乙均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慣行時,亦不得為該子 女選定甲及乙以外之人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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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7), B(210), C(21), D(18), E(0) #242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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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492
A.1.按第41條第1項數家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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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859

(A)對。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6項。

(B)錯。離婚請求之有無理由為親權酌定事件之前提,故法院應先行審理離婚請求之部分。親權酌定之部分,若有必要,可作成暫時處分。

(C)錯。民法第1055

(D)錯。民法第105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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