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聲請行政法院為何種處置?
(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假扣押
(C)假執行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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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33), C(24), D(11), E(0) #78384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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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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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發⽣重⼤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定之給付。
⾏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關係⼈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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