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二號對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
(A)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B)受處分之學生無申訴及行政救濟管道
(C)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D)仍受特別權力關係支配,不得請求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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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 C(615), D(19), E(0) #147664

詳解 (共 1 筆)

#7381459
解釋字號:
釋字第382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84年06月23日
解釋爭點: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C),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A)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B、D)。行政法院41年判字第6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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