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黑幫老大阿龍與其手下老李計劃偷某家金飾店,因人手不足,老李威脅鄰居小雄(17 歲)、小威(13 歲)二兄弟,要小雄參與偷竊、小威負責把風。請問何者正確?
(A)四人皆為共同正犯
(B)被威脅參與竊盜乃不可抗拒,故不負刑責
(C)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小雄得減刑或施以保護處分
(D)小威幫忙把風也應判處徒刑
(E)結夥竊盜與個人竊盜刑責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1), B(582), C(1010), D(67), E(21) #268532

詳解 (共 6 筆)

#5098559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以下就小雄是否成立犯罪討論之:
一、構成要件
小雄合致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按92台上475:「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緊急避難,以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要件,所謂不得已之行為,即其行為之取捨,只此一方,毫無選擇餘地,或選擇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緊急危難發生之際,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自己或他人權益之危害者,即難謂為不得已。」查本案之小雄尚有與他人或公權力求助之可能性,如父母師長或警察(甚至任何路人),難認其已達不得已之程度,不成立緊急避難。(學理上稱為必要性、補充性)
ㅤㅤ
ㅤㅤ
三、罪責
按103台上1586:「行為人受不法之強暴、脅迫而實行犯罪行為,倘無期待可能性,雖得阻卻責任,惟應以所受之強暴、脅迫,已致其生命、身體受有危險,臻於不可抵抗,而又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之情形,始足當之。」查本案之小雄尚有與他人或公權力求助之可能性,如父母師長或警察(甚至任何路人),難認其已達不可抵抗、無法避免程度,如同本判決之事實,不欠缺期待可能性。
ㅤㅤ
故(B)亦為錯誤答案。況小威係基於責任能力之欠缺而不負刑責,而非因受威脅參與竊盜。
ㅤㅤ
正確答案:(C)
18
0
#3793806
如小雄是出於己意,則可以減刑
如小雄是遭強暴脅迫,則可阻卻違法(緊急避難)
8
2
#4005884

5ece3bd0cee42.jpg

6
0
#2606801
原本題目:814.黑幫老大阿龍與其手下老...
(共 3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
#7470150
正確選項分析
  • (C)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小雄得減刑或施以保護處分
    • 符合法律規定:小雄(17 歲)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的「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得減輕其刑。同時,因其為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少年法院處理,得審酌情節施以保護處分(如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ㅤㅤ
ㅤㅤ
? 錯誤選項分析
  • (A) 四人皆為共同正犯
    • 小威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小威(13 歲)屬於未滿 14 歲之兒童。依《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因此不可能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
  • (B) 被威脅參與竊盜乃不可抗拒,故不負刑責
    • 不屬於絕對不可抗拒之強制:老李的威脅屬於「意思限制」的恐嚇(心裡害怕),而非身體被完全綁架、無法自主移動的「絕對限制(物理強制)」。因此,小雄在法律上仍具備意思決定自由,不能依《刑法》第 21 條主張阻卻違法或免責,仍須負擔刑責(但可作為量刑、減刑的審酌因素)。
  • (D) 小威幫忙把風也應判處徒刑
    • 依法不罰、不判處徒刑:如前所述,小威未滿 14 歲,其行為在刑法上不罰,絕對不會被判處徒刑。其偏差行為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全面開辦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行政體系進行輔導與保護機制。
  • (E) 結夥竊盜與個人竊盜刑責相同
    • 刑責不同,結夥加重:三人以上共同犯竊盜罪,屬於《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犯本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比一般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更重,且設有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下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