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某直轄市教育局表示,尖峰補習班雖經准予籌設,只 代表其通過書面審核,於未經核准立案前仍係未立案 補習班,因此該補習班仍需邀集消防、建管單位現場 會勘,才能確認安全無虞。即日起改採《行政執行法》, 以怠金方式提高罰鍰,最高可罰 30 萬元,可連續罰, 最後不排除採斷水斷電措施。有關《行政執行法》之 怠金制度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處怠金處分前「無須」告誡程序
(B)怠金為刑事罰,處罰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C)怠金限於可替代性之作為義務不履行時為之
(D)本質上並非處罰,故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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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2), D(7), E(0) #3927768
統計: A(0), B(0), C(12), D(7), E(0) #3927768
詳解 (共 1 筆)
#7427516
(A必須踐行告誡程序
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規定,執行機關在處以怠金之前,必須先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告誡」義務人若逾期不履行將會被處以怠金。
(B) 屬於行政執行手段,而非刑事罰
怠金是行政機關為了落實行政義務而採取的「行政執行(間接強制)」方法,其本質是行政法上的強制措施,與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罰」完全無關。
(C) 主要適用於「不可替代」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如果是「可替代的作為義務」(如拆除違建),行政機關通常會優先採用「代履行」(找別人來拆,再跟屋主收錢)。
如果是「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如親自參與現場會勘、親自到場說明)或「不作為義務」(如被勒令停業就不得營業),因為別人無法代勞,這時才會對義務人處以「怠金」,藉由心理與經濟上的壓力強迫他履行。
(D) 怠金的目的是「督促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而不是為了「處罰過去的違法行為」。因為它在性質上不是處罰(行政罰),所以只要義務人一天不履行,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法連續處罰(連續處以怠金),直到他配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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