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下列處罰,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對重大環境污染工廠處以罰鍰
(B)公布販賣黑心油廠商名單
(C)對於違反交通規則者,予以記點處分
(D)對於違反排放基準之廠商,予以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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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29), C(142), D(447), E(0) #3122215
統計: A(51), B(129), C(142), D(447), E(0) #3122215
詳解 (共 5 筆)
#7573277
正確答案為 (D) 對於違反排放基準之廠商,予以斷水斷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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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正確)
「斷水斷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的「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手段),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例如停止違規運作),並非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所施予的「行政罰(裁罰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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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屬於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最典型的行政罰(金錢罰/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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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屬於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公布姓名或名稱(名單)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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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屬於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規定,「記點」屬於「警告性處分」。
補充:《行政罰法》第2條之種類
行政罰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裁罰性不利益處分)分為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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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活動、停止營業、勒令停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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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撤銷許可、吊銷證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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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名稱(如公布黑心廠商)、公布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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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講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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