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9.關於侵占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侵占罪非屬身分犯
(B)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言
(C)執行業務之人,侵占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物,其是否成立業務上侵占罪,頇先問其業務適法與否
(D)甲係執行律師業務,其私下代人以金錢向法院活動,若甲侵占此活動費用,亦頇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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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49), C(59), D(52), E(0) #268617
統計: A(45), B(249), C(59), D(52), E(0) #268617
詳解 (共 2 筆)
#7625345
• (A) 錯誤:侵占罪是典型的「身分犯」
• 原因: 依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684 號等諸多判決指出,刑法上的侵占罪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行為人與該財物之間必須具備特定的「持有關係(特定身分)」,才能易持有為所有。因此,普通侵占罪(持有身分)與業務侵占罪(業務身分)皆屬於身分犯(學理上稱為純正身分犯或不法身分犯)。
• (B) 正確:實務對「業務」的經典定義(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
• 原因: 刑法上所謂的「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地位所繼續經營的事務。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是在社會生活中,基於其職業或地位,打算持續、反覆執行的事務,不論是正職、兼職或工讀生,皆屬於業務範圍。本選項用字完全符合我國刑事實務判例的經典定義。
• (C) 錯誤:業務的成立「不以適法(合法)為必要」
• 原因: 最高法院判決向來認為,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只要客觀上有反覆執行該事務的社會事實即可,不問該業務在行政法或法律上是否合法(適法)。例如:地下錢莊的會計、未取得執照的密醫,如果侵占了因這份「不合法工作」而持有他人的財物,一樣會成立業務侵占罪,不需要先確認業務是否適法。
• (D) 錯誤:律師私下代人向法院「活動(行賄)」的費用,非屬律師業務所持有
• 原因: 所謂「業務上持有之物」,必須是該物品的持有與其業務有「直接、正當的關聯性」。律師的法定業務是訴訟代理、辯護及法律諮詢等合法行為;而「私下代人拿錢向法院疏通、打點(行賄)」屬於非法、背德且與律師法定職務背道而馳的犯罪行為,這筆「活動費」不能算是因執行律師正當業務而持有的款項。因此,甲私吞該筆賄款,只能論以刑法第 335 條的「普通侵占罪」,不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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