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委由乙興建小木屋,並以甲所提供之木材為建築材料。交屋時,甲發現房
屋漏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木屋漏水,若係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所致,甲雖不得請求減價或解除契約,但得請求乙修補
(B)小木屋漏水,若係乙過失而施工不當所致,甲得請求乙修補
(C)小木屋漏水,若與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無關,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之
(D)小木屋漏水,若與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無關,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乙得拒絕甲之修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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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30), C(76), D(432), E(0) #3126501
統計: A(731), B(30), C(76), D(432), E(0) #3126501
詳解 (共 3 筆)
#7430865
- (A) 敘述錯誤,甲「完全不得」請求乙修補(乙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依據民法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甲)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前三條所規定的權利包含:第 493 條的「瑕疵修補請求權」、第 494 條的「減價與解約權」。因此,如果小木屋漏水是由於甲自己提供的木材本身有瑕疵所導致(且承攬人乙沒有明知而不告知的情況),甲不僅不能減價或解約,也「不可以」要求乙負責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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