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B)總統之刑事豁免權,為憲法基於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乃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C)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D)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但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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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190), C(2956), D(395), E(0) #2791761
統計: A(465), B(190), C(2956), D(395), E(0) #2791761
詳解 (共 10 筆)
#5330710
僅涉及「總統自身」的刑事案件(內亂、外患除外),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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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782
- 釋字第627號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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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907
可查、可問話,但暫時不能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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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27
憲法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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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 304 條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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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在防止國家刑事司法權對總統本人職位及身分造成不當妨礙,其範圍界線如下:
- 不及於他人案件的調查: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C
- 證據保全之限制: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偵查機關仍得為必要的證據保全程序(如對犯罪現場勘驗等),但絕對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D
- 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豁免權只是阻礙刑事追訴的程序進行,並非總統享有實體的犯罪免責權。釋字388號解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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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680
9 依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為 (C)。
答案為 (C)。
- ✅ (C) 錯誤: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 意旨,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因此,在他人個案中,司法機關仍得對總統進行必要的證據調查。 - ❌ (A) 正確: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此為 《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 的明文規定,用以保障國家元首之特殊職責與身分尊崇。) - ❌ (B) 正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為憲法基於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乃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依據《釋字第 388 號》與《第 627 號解释》,豁免權並非讓總統享有實體的「免責權」,而是在任職期間「暫時不能訴究」的程序障礙,卸任或解職後仍得依法訴究。) - ❌ (D) 正確: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但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依據《釋字第 627 號解釋》,若在調查他人案件時意外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為避免證據湮滅,仍「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如調閱文書等),但基於元首尊崇,絕對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如拘提、逮捕、或對其身體進行搜索鑑定)。)
考試核心記憶點:總統豁免權管的是「自己不當被告(除內亂外患外)」,但管不到「在別人的案件裡被調查證據」。即使保全證據,也絕不能扣留或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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