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為減刑權之行使,蓋減刑權乃司法院之職權
(B)總統有報告國情之義務,因此須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C)總統雖具有刑事豁免權,然於必要時,仍得搜索總統之處所及身體
(D)總統就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提出覆議,有核可權
統計: A(116), B(80), C(236), D(646), E(0) #3342589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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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40條 (總統之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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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III.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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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27 號 民國 96年6月15日 解釋爭點 總統豁免權之範圍?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其範圍如何? 解釋文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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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I.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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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依據《憲法》第 40 條規定,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均屬於「總統」的專屬職權(赦免權),而非司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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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然而,依照我國憲政體制與現行法規(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至立法院是進行「報告」而非接受「質詢」(質詢的對象為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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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依據《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具有刑事豁免權(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在實務與憲法學理上(如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為了確保總統尊嚴與職權行使,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對總統之身體、住宅、辦公處所或其使用的交通工具進行搜索、扣押或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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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因此,總統確實擁有覆議的核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