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8 月 30 日函頒修正「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各警察機關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規定,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 請問宜多久依據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A)固定式每個月、非固定式每旬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B)固定式每季、非固定式每半個月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C)固定式每半年、非固定式每個月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D)固定式每年、非固定式每半年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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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46), C(626), D(160), E(0) #3460843

詳解 (共 4 筆)

#6499662
(二)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
 1.「固定式」科學儀器:
 (1)測速照相地點設置宜經警察機關規劃,或透過直轄市、縣、市道安會報或該管交通
主管機關決議設置。
 (2)設置地點應定期於機關網站公布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
 (3)測速照相設備外箱至基座間之支柱表面以黑黃相間線條漆劃。
 2.「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之執勤地點、項目,應由機關主官核定後執行。
3.各警察機關得依轄區狀況訂定固定式及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執勤規定,作為管理及考核
依據。
4.各單位宜依據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固定式每半年、非固定式每個月)檢討評估成
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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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417
本署 115 年 2 月 9 日警署交字第 1150068849 號函修正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改成均為每半年。

3.各警察機關使用測速照相設備,應依轄區交通特性訂定固定式測速照相設置及調整原則、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執勤規定,作為管理及考核依據,並依下列因素定期(每半年)檢討評估成效,視實際需要調整或汰除執法地點:
(1)路口(段)事故發生件數及死傷人數。
(2)多肇事路段、超速路段危及用路人安全。
(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經會勘評估有調整必要。
(4)其他為改善交通安全之事由。
4.其他固定式科學儀器之評估設置、管理,得視實際需要依第 1 目及第 3 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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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 本題考察的是對內政部警政署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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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五、注意事項
(二)處罰條例7-2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
4.各單位依據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固定式每半年;非固定式每個月)檢討評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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