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傷害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B)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C)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D)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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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81), D(41), E(0) #2933247
統計: A(10), B(9), C(81), D(41), E(0) #2933247
詳解 (共 3 筆)
#7384370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34 條之規定:
- 第 1 項(既遂):「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第 2 項(未遂):「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當發生「傷害未遂」時,因為被保險人依然健在,法律給予被保險人充分的自主權,允許其決定是否廢止該受益人的權利,而非直接由法律強制使其喪失。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這是傷害「既遂」時的法律效果,而非未遂。
- ❌ (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在此情況下,保險契約依然有效,保險人並非直接免責,只是受益人的權利可能被撤銷。
- ❌ (d) 喪失其受益權:法律並未直接強制其喪失,而是將選擇權交給被保險人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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