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出租 A 屋給乙,乙並支付新臺幣 2 萬元押租金。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債務
(B)押租金為要物契約
(C)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D)押租金契約無效者,租賃契約也因此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5), B(1126), C(432), D(32), E(0) #2129524
統計: A(365), B(1126), C(432), D(32), E(0) #2129524
詳解 (共 10 筆)
#3723279
押租金之目的:「擔保」承租人之「租賃債務」。
48
0
#3890906
我覺得
押租金之目的:是「確保」承租人之「租賃債務」。
並非擔保
因為擔保大多還可以找擔保人履行債務
押租金無法,沒別人可以找
17
1
#4442210
為什摩(C)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不對?
2
0
#6290772
甲出租 A 屋給乙,乙並支付新臺幣 2 萬元押租金。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債務❌
押租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的義務(例如支付租金或返還租賃物的原狀),而非擔保出租人的租賃債務。
ㅤㅤ
(B) 押租金為要物契約✔️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
ㅤㅤ
(C) 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押租金與保證並非等同概念,押租金的性質僅為租賃契約附帶的金錢擔保,不具有保證契約的法律特性。
ㅤㅤ
(D) 押租金契約無效者,租賃契約也因此無效❌
押租金契約和租賃契約是獨立的約定,押租金契約無效並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
1
0
#7421784
- (B) 押租金為要物契約 (正確)
- 「要物契約」是指除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契約才會成立。
- 依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押租金契約(押金契約)屬於要物契約。雙方光是口頭約定好押金金額還不夠,必須在承租人「實際交付」押金給出租人時,押租金契約才算成立。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A) 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債務
- 目的完全相反。押租金的目的,是在於擔保「承租人」(乙)的租賃債務(例如:擔保乙會按時付房租、房屋損壞的賠償等),而不是擔保出租人(甲)。
- ❌ (C) 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 押租金與民法上的「保證」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押租金是透過交付現款來提供物權性質的「擔保」;而保證則是第三人(保證人)以其個人信用或財產,為債務人負責的「人身擔保」。收取押租金並不會在法律上「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 ❌ (D) 押租金契約無效者,租賃契約也因此無效
- 租賃契約為主契約,押租金契約為從契約。
- 依法律原則(民法第 111 條但書精神),從契約(押租金契約)的無效或不成立,不影響主契約(租賃契約)的效力。就算押金沒約定好或無效,房屋租賃契約依然在雙方同意時就獨立生效。
ㅤㅤ
1
0
#6319996
A:擔保「承」租人的租賃契約
B:押租金為要物契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