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20 歲的被保險人甲於投保終身醫療險一年後,因腦部動靜脈血管畸形 瘤住院治療,此疾病為先天性疾病,惟甲於投保前無任何保前病徵或 求診病歷,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要保人若為甲父,而要保人並不知悉甲有此疾病,但因衡量 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保險公司仍可主張解除契約
(B) 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該疾病因屬先天性疾病,性質上於投保前 即有潛在病因,故為保前疾病,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 不負給付責任
(C) 因被保險人於投保前無任何發病的病癥,依保險法第127條 之意旨,保險公司應負給付責任
(D) 若甲於投保前即曾因該疾病就醫求診,故為投保前疾病,保險 公司可主張保險法第 51 條契約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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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69), D(13), E(0) #1813149

詳解 (共 1 筆)

#7469196

選擇 (C) 的理由與解析:

  1. 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妊娠,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2. 法院與主管機關對「投保時已在疾病中」的認定標準: 在實務判決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標準中,所謂「已在疾病中」,是指該疾病在投保前已有臨床上的發病症狀,或曾因該疾病就醫、診斷

    • 即使屬於「先天性疾病」或「體內帶有潛在病因」,若在投保前完全沒有任何病徵,也從未因該病就醫,被保險人客觀上並無法知悉該疾病存在。

    • 因此,此種情況不適用保險法第 127 條的免責規定,保險公司仍須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 (A) 錯誤:甲在投保前完全沒有病徵或求診紀錄,並未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無告知不實之故意或過失),因此保險公司不可主張解除契約。

  • (B) 錯誤:保險法第 127 條不適用於「無症狀的潛在先天疾病」。若僅因基因或先天結構問題就認定為保前疾病而免責,將使健康險失去保障意義。

  • (D) 錯誤:若投保前已發病或就醫,適用的是保險法第 127 條的「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該項疾病不給付,但契約本身仍有效)」,而非保險法第 51 條的「契約無效」(第 51 條通常指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消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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