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商業火災保險」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之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幾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其保險效力即告停止,對於效力停止後所發生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A)七日(B)十五日(C)三十日(D)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