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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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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事訴訟法#10121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住彰化市 A 址(大廈某戶),該大廈設有管理員乙,工作範圍包括代住戶收受信件。某日甲中樂透,隨即環遊世界一年。請問:
(一)若於甲環遊世界時,丙向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起訴請求甲給付五百萬 元,應送達予甲之相關書狀及彰化地院文書均寄至 A 址而由乙代收,惟乙並 未告知甲,致甲不知該訴訟之進行而無任何答辯及到庭,終由彰化地院判決 丙勝訴。甲返台後得知此事,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未為合法送 達。其主張有無理由?
相關申論題
(二)若丙於甲出發前已向彰化地院起訴請求甲給付五百萬元,並指定丁(住彰化市) 為送達代收人,甲向彰化地院具狀陳明委任戊(住台中市)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 (附委任狀)並指定戊為送達代收人,經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丙敗訴。丙於上訴 期間內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問第二審法院(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通知兩造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依法應向何人為送 達?
#424436
(一)債務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債權人始對之免除債務,債務人提出此一免除「事 實」作抗辯?
#424437
(二)當事人在事實審有爭執陳述之事實,並已記載在言詞辯論筆錄中,但第二審 法院於判決中未予認定此一陳述「事實」?
#424438
(三)債務人在事實審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該法院並未調查,即判對造勝訴。 此一同時履行抗辯陳述之「事實」?
#424439
(四)債務人在事實審提出「10 萬塊都欠 25 年了,現在還需要還嗎?」的陳述, 法院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此一陳述之「事實」?
#424440
(一)扶養方法或扶養費酌定請求事件。
#424441
(二)扶養協議請求履行事件。
#424442
(三)扶養費代墊請求返還事件。
#424443
一、甲駕其法拉利愛車自其住處車庫倒車駛出,見 18 歲甫取得駕照之乙以時速 20~30 公里駕駛貨車直行至事發地點,甲遂於車道上暫停等候。惟乙雖於事故地點前 15 公尺左右看見甲,即將貨車往左閃避,然因閃避角度偏差,致貨車右側車身擦撞 甲汽車之左後角車尾。甲為修復愛車而支出修理費用共 111 萬元,其中工資費用為 26 萬 元,零件費用則為 85 萬元。試問甲得如何主張權利?乙應否賠償甲之修車 費用?
#424444
(一)甲於 2018 年 1 月 6 日向 A 借款 200 萬元,當時即以其在乙銀行所存上述 2018 年 6 月 6 日到期之 200 萬元定期存款債權,供 A 設定權利質權,並於 同日通知乙銀行。又甲曾於 2017 年 10 月 6 日向乙銀行借款 150 萬元,約 定借款期限為二年,惟因甲未按期繳付利息,於 2018 年 6 月 6 日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請問乙銀行可否以其對甲之借款債權與上開甲之定 期存款債權於同額內主張抵銷?
#42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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