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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 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 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經查甲以婚後所得購買一筆市值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A 地,甲並因其母車禍身亡,受有慰撫金之賠 償 100 萬元,乙女婚後則因繼承而取得之一棟市值 1,600 萬元的 B 屋。 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

(一)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

詳解 (共 3 筆)

112地特三等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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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565627
2022/07/22
庚女為丁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在民法第9...
(共 3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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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已經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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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057565
2024/03/31
二、茲就本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庚、...
(共 3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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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堯誠
羅堯誠
詳解 #7390486
2026/06/01

民法969條規定稱姻親者,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983條規定有以下要件之一者,不得結婚:
1.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六親等。但因收養而形成之四親等內或旁系血親六親等內,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五親等,輩份不相同者

庚丁間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民法969定義之姻親關係,且未有民法983條規定不得結婚要件。因此雙方可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