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乙二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同意,基於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
有保安林地之犯意,甲操作自己所有之 A 挖土機,乙操作向第三人丙租
賃之 B 挖土機,共同擅自搭建鐵皮屋舍,而占用國有土地,致生水土流
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不久為警方查獲,當場依
法將甲逮捕,移送檢察官偵查;乙則潛逃至國外,後因案被該國警方逮
捕帶回警察機關依法詢問,乙陳述其與甲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
安林地之事,並作成筆錄。
嗣後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選
任丁律師為其辯護。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法院另裁定丙參與沒收程序。
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並沒收 A、B 二台挖土機。請就學說、
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辯護人丁抗辯,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 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35分)
詳解 (共 2 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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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3848145
考點:域外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上訴二審、律...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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