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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
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
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年
6 月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
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
丙、丁。請問:
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 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詳解 #1728703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
(共 2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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